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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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饶信市监稽二处〔2021〕41号 | 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84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合计20000.84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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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饶信市监稽一处〔2021〕3号 | 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例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同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七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十五条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一)台数在3台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从轻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2、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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