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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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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44号自编21-25库225A(市场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后道13号101房、夹层、201房、301房、401房,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黄沙第一分场)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荔工商处字[2018]5号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633209322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朱海红住所: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44号自编21-25库225A(市场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后道13号101房、夹层、201房、301房、401房,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黄沙第一分场)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2016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黄沙第一分场存在为无照经营者提供场地的行为,遂向当事人发出穗荔工商责字【2017】00227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30天内改正;但至责令期届满后当事人仍不改正。我局遂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持照在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后道13号101房、夹层、201房、301房、401房、501房开设市场并进行管理。2016年7月1日,当事人将市场首层N1031、N1032、N1039、N1040档出租给林俊杰、夹层N2091档出租给吴佳钦、三层N3057档出租给吴彩凤,上述三人均从事无照经营活动,并因此被我局分别作出行政处罚。2017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荔工商责字【2017】002276号),责令30天内改正上述行为,不得向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但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不改正。当事人确认上述市场是整体承租,故无法确定单个商铺租金;税费也统一缴纳,无法单独确定商铺税费;且市场内的一些商铺尚未出租。我局据此确认当事人上述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当事人的商事主体资格; 2、2份现场笔录、4张现场照片、1份承租合同、6份出租合同、以及当事人市场内三个无照经营者被查处的相关案件材料(3份《立案审批表》、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4份《责令改正通知书》等)、5份我局日常巡查记录,证实当事人明知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违法而拒不改正的事实; 3、当事人委托余伟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余伟男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所作口供和所提供的物证具有法律效力;  4、执法人员询问受委托人余伟男的笔录,证实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确认无异议。上述违法事实及证据已经得到当事人的证实和确认。  我局于2018年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工商荔分告字(2017)第0201709030000352-00002号《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补充提供证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所指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户:广州财政代收款,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或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广州市荔湾区塞坝路2号之三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020-81813003)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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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11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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