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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星

    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44号自编21-25库225A(市场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后道13号101房、夹层、201房、301房、401房,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黄沙第一分场)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龙世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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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3执155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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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19-08-01 2020-03-21
    2

    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与龙世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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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3民初47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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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18-12-19 2019-04-29
    3

    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与广州宏德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喻有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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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3民初471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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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18-12-19 2019-04-29
    4

    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与广州宏德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喻有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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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3民初471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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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18-12-19 2019-04-03
    5

    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与龙世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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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3民初470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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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18-12-19 2019-04-03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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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8-08-15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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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8-08-0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0103民初4707号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世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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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3民初47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 龙世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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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4707号龙世金: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世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470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龙世金向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及2018年4月的管理费合计341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分五笔计算,均以682元为本金,第一笔从2017年8月6日起算,第二笔从2017年9月6日起算,第三笔从2017年10月6日起算,第四笔从2017年11月6日起算,第五笔从2018年4月6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欠租之日止,均以本金为限);二、被告龙世金从2018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管理费,由被告龙世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按682元/月的标准一次性将上述期间的管理费支付给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被告龙世金交还商铺之日止的管理费,被告龙世金仍应按上述标准按月支付给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龙世金向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及2018年3月的水费305元、电费347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分五笔计算,第一笔从2017年8月21日起算,以842元为本金;第二笔从2017年9月21日起算,以956元为本金;第三笔从2017年10月21日起算,以853元为本金;第四笔从2017年11月21日起算,以902元为本金;第五笔从2018年4月21日起算,以222元为本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欠租之日止,均以本金为限);四、驳回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经办人:余静联系方式:83006111、830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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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0
    2

    (2018)粤0103民初4711号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宏德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喻有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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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3民初471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宏德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喻有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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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4711号广州宏德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喻有钢: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宏德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喻有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471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宏德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4月、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的租金合计97775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六笔计算,第一笔从2017年4月6日起算,以1080元为本金;第二笔从2017年7月6日起算,以14504元为本金;第三笔从2017年8月6日起算,以24174元为本金;第四笔从2017年9月6日起算,以19339元为本金;第五笔从2017年10月6日起算,以19339元为本金;第六笔从2017年11月6日起算,以19339元为本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欠租之日止,均以本金为限);二、被告喻有钢对被告广州宏德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经办人:余静联系方式:83006111、83006161524117482018-12-2115:47:46:0(2018)粤0103民初4711号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宏德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喻有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广州市,本金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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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0
    3

    (2018)粤0103民初4703号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世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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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3民初470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 龙世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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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4703号龙世金: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世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470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龙世金向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交还荔湾区黄沙后道13号301房N4008号铺;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龙世金向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及2018年4月的租金合计13645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分五笔计算,均以2729元为本金,第一笔从2017年8月6日起算,第二笔从2017年9月6日起算,第三笔从2017年10月6日起算,第四笔从2017年11月6日起算,第五笔从2018年4月6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欠租之日止,均以本金为限);三、被告龙世金从2018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房屋使用金,由被告龙世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按3547.7元/月的标准一次性将上述期间的房屋使用金支付给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被告龙世金交还商铺之日止的房屋使用金,被告龙世金仍应按上述标准按月支付给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四、驳回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经办人:余静联系方式:83006111、83006161524117442018-12-2115:47:48:0(2018)粤0103民初4703号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世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法律,龙世金,有限公司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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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0
    4

    (2018)粤0103民初4712号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宏德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喻有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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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3民初471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宏德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喻有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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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4712号广州宏德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喻有钢: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宏德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喻有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宏德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的管理费合计24175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分五笔计算,第一笔从2017年7月6日起算,以3626元为本金;第二笔从2017年8月6日起算,以6044元为本金;第三笔从2017年9月6日起算,以4835元为本金;第四笔从2017年10月6日起算,以4835元为本金;第五笔从2017年11月6日起算,以4855元为本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欠租之日止,均以本金为限);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宏德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2月、2017年3月及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的水费1080元、电费11305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分七笔计算,第一笔从2017年3月21日起算,以945元为本金;第二笔从2017年4月21日起算,以456元为本金;第三笔从2017年7月21日起算,以1992元为本金;第四笔从2017年8月21日起算,以2108元为本金;第五笔从2017年9月21日起算,以2441元为本金;第六笔从2017年10月21日起算,以2183元为本金;第七笔从2017年11月21日起算,以2260元为本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欠租之日止,均以本金为限);三、被告喻有钢对被告广州宏德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经办人:余静联系方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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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0
    5

    (2018)粤0103民初4711、4712号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宏德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喻有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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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3民初4711、471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宏德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喻有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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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4711、4712号广州宏德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喻有钢: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宏德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喻有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4711号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广州宏德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欠租977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欠付租金为基数,自每月6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3‰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为87279.62元(见附件欠费明细表);2、判令被告喻有钢为广州宏德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4712号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广州宏德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管理费241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欠付租金为基数,自每月6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3‰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为21456.50元;2、判令被告广州宏德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费1080元及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逾期付款违约金1061.22元,拖欠的电费(含中央空调电费分摊,下同)11305元及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逾期付款违约金10103.94元,上述两项违约金均以每月欠付金额为基数,自每月2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3‰的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喻有钢为广州宏德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3日上午9:00时在本院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522827062018-08-2416:52:38:101(2018)粤0103民初4711、4712号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宏德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喻有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案原告,公告,被告,送达,有限公司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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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15
    6

    (2018)粤0103民初4703、4707号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龙世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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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3民初4703、470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 龙世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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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4703、4707号龙世金: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星之光文体用品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龙世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4703号案原告起诉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7月1日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6月23日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还荔湾区黄沙后道13号301房N4008号铺;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计至2018年6月份的欠租136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欠付租金为基数,自每月6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3‰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为9930.83元(见附件欠费明细表);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份起至实际交还商铺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按照5458元/月计算;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提前解除的违约金19.1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707号案原告起诉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7月1日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已于2018年6月23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计至2018年6月份拖欠的管理费341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欠付管理费为基数,自每月6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3‰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为2481.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份起至实际交还商铺之日止的管理费,管理费按照682元/月计算;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费305元及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逾期付款违约金208.25元,拖欠的电费(含中央空调电费分摊,下同)3470元及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逾期付款违约金2680.67元。上述两项违约金均以每月欠付金额为基数,自每月2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3‰的标准计算;以上各项欠费见附件欠费明细表;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6日上午9:00时在本院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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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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