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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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唐环罚字﹝2020﹞09-220号 |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遵化市分局 |
唐山鑫元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050973791W地址:遵化市文化南路(谢庄子村南)法定代表人:董进明一、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0年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9月13日,我分局收到《遵化市生态建设办公室督查事项交办通知》遵生态督〔2020〕2088号,内容为“氧化锌生产线窑尾存在烟尘无组织排放现象。”我分局责成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该企业进行核实调查,现场核查时,企业正在生产,经与企业负责人核实,氧化锌生产线窑尾处封闭不严,存在烟尘无组织排放行为属实。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上级交办单、照片等证据为凭。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0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环罚告字〔2020〕09-2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环罚听告字〔2020〕09-2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唐山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裁量幅度表7-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伍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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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详情 |
2 | 唐环罚字〔2018〕09-113号 | 遵化市环保局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r\n(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r\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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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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