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温公(消)行罚决字〔2017〕0061号 | 温州市公安消防局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中国鞋都三期上伊村由温州木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江滨路拆迁安置二期(A地块)土建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温州木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江滨路拆迁安置二期(A地块)土建工程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中国鞋都三期上伊村由温州木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江滨路拆迁安置二期(A地块)土建工程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到温州市车站大道建设银行(账号:1013306235352410350090705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 2017年6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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