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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潢川华英

    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潢川县城关跃进路
    • 简介:-
    • 法律诉讼 7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3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7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李菁、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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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35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李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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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7-29 2021-08-31
    2

    李新开、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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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35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李新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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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7-29 2021-08-31
    3

    任某、龚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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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1526执286号 抚养费纠纷

    申请执行人-龚某
    任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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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2021-07-28 2021-07-29
    4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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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8601执164号之五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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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2021-06-24 2021-06-29
    5

    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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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74执异6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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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融法院 2021-06-18 2021-06-28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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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1民初3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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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0 2021-07-01
    7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刘宗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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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15民终93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刘宗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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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07 2021-05-10
    8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冀8601执164号之四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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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2021-03-26 2021-06-29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与闵群、李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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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1502民初9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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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2021-03-18 2021-03-30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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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1502民初20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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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2021-03-05 2021-03-2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皖0323执恢232号 固镇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02 详情
    2 (2021)豫1526执1510号 潢川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5-11 详情
    3 (2021)豫1526执1512号 潢川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5-11 详情
    4 (2021)豫1526执1516号 潢川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5-11 详情
    5 (2021)豫1526执1514号 潢川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5-11 详情
    6 (2021)豫1526执1517号 潢川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5-11 详情
    7 (2021)豫1526执286号 潢川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2-01 详情
    8 (2020)豫1526执恢38号 潢川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7-01 详情
    9 (2020)沪0115执恢235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0-05-18 详情
    10 (2020)沪0109执5242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14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7民初13584号开庭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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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35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 信阳宝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互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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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3584号曹家富、汪开江、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互食品有限公司、信阳宝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原告李新开与被告曹家富、汪开江、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互食品有限公司、信阳宝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358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包销货款1816606.14元,并以1816606.1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就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16日14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法院联系人:巫杰电话:0755-2892353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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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1
    2

    (2021)粤0307民初13585号开庭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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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35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 信阳宝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互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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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3585号曹家富、汪开江、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互食品有限公司、信阳宝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原告李菁与被告曹家富、汪开江、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互食品有限公司、信阳宝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358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包销货款1280500元,并以1280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就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16日14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法院联系人:巫杰电话:0755-2892353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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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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