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嘉税一稽罚[2020]134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7年4月将所持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据2017年4月第2号凭证反映:“银行存款”科目借方78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方5500万元,“投资收益”科目2300万元;同时,据2017年4月第3号、第4号、第5号等凭证反映:原合伙人出资5500万元通过你单位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投资标的后,你单位将本金及收益分红返还给原合伙人,原合伙人实际转让股权所得为2300万元;又据2017年12月第4号、第5号凭证反映在2017年12月15日已对红利所得1475万元进行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295万元。综上事实,你单位未足额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少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16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扣缴税款16500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825000元。 收起
...
展开
|
2020-07-21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