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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影剧有限公司永康影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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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山川路10号一楼(自主申报)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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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永卫公罚〔2021〕174号 永康市卫生健康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鉴于当事人当事人安排5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发后积极配合并改正,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8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登录永康市政务服务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永康市卫生健康局2021年10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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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2 详情
    2 永(消)行罚决字〔2019〕0219号 永康市市公安局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龙泉巷23号的永康市影剧公司永康影城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属于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但是未达到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建筑面积的公众聚集场所,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阶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永康市影剧公司永康影城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市支行(账户名:永康市财务局财政存款专户,账号:330016772350500076611108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永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2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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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2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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