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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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万兴恒服务有限公司、申屠行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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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22民初302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万兴恒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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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30 |
2 |
浙江万兴恒服务有限公司、陆群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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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22民初278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万兴恒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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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9-06 |
3 |
浙江万兴恒服务有限公司与赵菁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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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402民初111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万兴恒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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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05 |
4 |
浙江万兴恒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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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402民初110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万兴恒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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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05 |
5 |
浙江万兴恒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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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402民初111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万兴恒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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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02 |
6 |
浙江万兴恒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忠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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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402民初111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万兴恒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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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02 |
7 |
浙江万兴恒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多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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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402民初111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万兴恒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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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02 |
8 |
浙江万兴恒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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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402民初110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万兴恒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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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02 |
9 |
浙江万兴恒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建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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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402民初110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万兴恒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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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02 |
10 |
浙江万兴恒服务有限公司与赵茹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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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402民初110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万兴恒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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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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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1)杭萧民初字第1932号:薛一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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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民初字第193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薛一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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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1)杭萧民初字第1932号薛一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薛一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浙江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薛一驰支付物业服务费2507.16元,支付违约金88.49元,并支付自2011年4月30日至确定支付日止的滞纳金。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1年9月8日14时5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17法庭,依法由审判员周迪明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校琪、张桂绯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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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3 |
2 |
(2011)杭萧民初字第1829号:冯晓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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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民初字第182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冯晓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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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1)杭萧民初字第1829号冯晓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晓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浙江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冯晓芳支付物业服务费6073.90元,并支付至付款日止的滞纳金。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1年8月30日14时4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17法庭,依法由审判员周迪明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校琪、张桂绯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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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31 |
3 |
(2010)杭萧民初字第3577-2号:倪金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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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民初字第3577-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倪金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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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0)杭萧民初字第3577-2号倪金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直接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萧民初字第357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浙江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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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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