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苏州市新合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顾财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新合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苏州市新合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顾财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新合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3 |
苏州市新合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顾财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新合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4 |
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华光玻璃配送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质押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5 |
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华光玻璃配送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质押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6 |
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华光玻璃配送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质押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7 |
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华光玻璃配送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质押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8 |
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华光玻璃配送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质押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9 |
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华光玻璃配送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质押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10 |
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华光玻璃配送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 | 质押合同纠纷 |
当事人-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展开
|
- | - |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19)苏0508执3424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26 | 详情 |
2 | (2019)苏0508执恢375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17 | 详情 |
3 | (2019)苏0508执恢251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15 | 详情 |
4 | (2019)苏0505执664号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0 | 详情 |
5 | (2018)苏0508执恢672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2-05 | 详情 |
6 | (2018)苏0508执恢671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2-05 | 详情 |
7 | (2018)苏0505执2102号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26 | 详情 |
8 | (2018)苏0508执1531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26 | 详情 |
9 | (2018)苏0505执726号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16 | 详情 |
10 | (2018)苏0505执725号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华光玻璃配送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苏东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顾财荣、邢莉晨、顾伟、邢小鸥 收起
...
展开
|
(2018)苏0591民初1066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华光玻璃配送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苏东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顾财荣 邢莉晨 顾伟 邢小鸥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邢莉晨、顾伟、邢小鸥: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光玻璃配送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苏东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顾财荣、邢莉晨、顾伟、邢小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591民初10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光玻璃配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代偿款966603.68元及利息损失(以代偿款966603.6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光玻璃配送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苏东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代偿款966603.68元及利息损失(以代偿款966603.6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苏东玻璃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顾财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代偿款966603.68元及利息损失(以代偿款966603.6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顾财荣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邢莉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代偿款966603.68元及利息损失(以代偿款966603.6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邢莉晨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顾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代偿款966603.68元及利息损失(以代偿款966603.6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顾伟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邢小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代偿款966603.68元及利息损失(以代偿款966603.6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邢小鸥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收起
...
展开
|
2019-03-22 |
2 |
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光玻璃配送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苏东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顾财荣、邢莉晨、顾伟、邢小鸥 收起
...
展开
|
(2018)苏0591民初1066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苏东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顾财荣 邢小鸥 邢莉晨 顾伟 苏州工业园区华光玻璃配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邢莉晨、顾伟、邢小鸥:本院受理(2018)苏0591民初10663号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光玻璃配送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苏东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顾财荣、邢莉晨、顾伟、邢小鸥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1、判令六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保证担保代偿款966603.69元,合计5799622.14元;2、判令六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代偿款的利息3018.98元(以966603.69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75%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6日,请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18113.88元;3、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8-11-27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