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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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消)行罚决字〔2021〕0223号 |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平阳县水头镇皮革基地雁湖西路27号的温州创汇皮革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车间楼梯间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损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该单位存在其他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形,且不存在不予处罚的情形,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温州创汇皮革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阳县农业银行(户名: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9250401040018241,地址: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355号)缴纳罚款,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扫码缴纳。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2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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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 详情 |
2 | 平(消)行罚决字〔2019〕0192号 | 平阳县县公安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温州创汇皮革有限公司综合楼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温州创汇皮革有限公司综合楼停产停业,并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阳县建设银行消防罚没款专户(户名:平阳县财政局罚款代收户,帐号:33001627127059012345,地址:平阳县昆阳镇雅河路246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8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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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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