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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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吕文淑、深圳达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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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7556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吕文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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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2-26 |
2 |
东莞市金永来印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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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民初110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金永来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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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1-16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陈实、蔡惠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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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3290号之一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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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1-01-11 |
4 |
锦翰印刷(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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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40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锦翰印刷(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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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0-12-21 |
5 |
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陈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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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58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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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1-01-07 |
6 |
陈实、陈楚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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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申26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陈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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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7-31 |
7 |
上海哚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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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287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哚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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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07-01 |
8 |
东莞市远景木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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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72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远景木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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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0-12-22 |
9 |
徐志远、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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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破申780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徐志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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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12 | 2020-03-18 |
10 |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陈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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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194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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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1-13 | 2020-09-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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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破71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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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版 | 2020-03-24 |
2 | (2019)闽0203民初921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夏步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原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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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G52 | 2020-01-12 |
3 | (2018)京0102民初2816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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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35 | 2019-07-23 |
4 | (2019)闽0203民初921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夏步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原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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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G50 | 2019-07-16 |
5 | (2018)粤0305民初2225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万德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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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39 | 2019-05-16 |
6 | -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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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南区) | G76 | 2019-03-12 |
7 | (2018)粤0305民初235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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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49 | 2019-03-05 |
8 | (2018)粤0305民初2225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万德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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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52 | 2019-01-08 |
9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和信健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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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58 | 2018-11-06 |
10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和信健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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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72 | 2018-07-2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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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5执5426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05 | 详情 |
2 | (2018)粤0304执35194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暂无 | 2018-05-03 | 详情 |
3 | (2017)川0104执3132号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24 | 详情 |
4 | (2017)粤0106执6416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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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219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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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2199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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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2199号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225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21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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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2 |
(2019)粤0305执1197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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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19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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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1973号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11973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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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3 |
(2019)粤0305民初2728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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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72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远景木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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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7285号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远景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728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1.被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远景木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1205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212053.5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9年9月18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东莞市远景木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联系人:何秋明联系电话:0755-8660882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南山法院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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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
4 |
(2020)粤0305执407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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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40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锦翰印刷(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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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4071号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锦翰印刷(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722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40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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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
5 |
(2020)粤0305执287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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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287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哚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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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2872号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上海哚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762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28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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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
6 |
(2019)粤0305执5426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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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54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和信健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蔡惠玲 陈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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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5426号陈实、蔡惠玲、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和信健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陈实、蔡惠玲、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5426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上述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违反申报财产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上述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实、蔡惠玲、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30000元,提取、扣留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上述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一、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实名下交通银行6014286131564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883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二、冻结了被执行人蔡惠玲名下招商银行80755061840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883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三、冻结了被执行人蔡惠玲名下招商银行80755011047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883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四、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4420161850005255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883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五、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76015793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883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实名下广发银行622568054100062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81816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七、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实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60019596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81816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八、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实名下中国建设银行332120998012043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81816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九、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实名下中国建设银行332320998012004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81816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十、冻结了被执行人蔡惠玲名下交通银行31090309946100001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81816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十一、冻结了被执行人蔡惠玲名下深圳前海微众银行999961401963010085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54544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十二、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实名下中国工商银行622202400002178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883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十三、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实名下交通银行622260131000895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883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十四、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实名下包商银行6217600812025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883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十五、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实名下江苏银行622873199800000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883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十六、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400002321920007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883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十七、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75591254811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883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十八、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实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1700720003013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81816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十九、轮候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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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7 |
(2019)粤0305民初2728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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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72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景木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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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7285号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景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21205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2053.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计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0年2月27日16时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联系人:何秋明联系电话:0755-8660882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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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8 |
(2019)粤0305执8546号公告限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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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854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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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8546号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8546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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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
9 |
(2019)粤0305执1197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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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19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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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1973号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335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119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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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10 |
(2019)粤0305民初7622号案件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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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762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哚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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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7622号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哚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7622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2019)粤0305民初7622号判决如下:一、原告上海哚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天猫专卖店合作协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哚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50000元;三、被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哚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货物损失费1400元;四、被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哚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因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损失30994.92元;五、驳回原告上海哚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51.40元,由原告负担1117.04元,由被告负担1834.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7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法院联系人:徐希、梁玮珊电话:0755-86950760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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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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