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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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椒市监处字〔2019〕437号 |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为,重机株式会社(日本)是“JUKI”商标的实际注册人,其享有在包括缝纫机在内的商品上使用“JUKI”注册商标的权利,当事人在未经“JUKI”商标所有权人重机株式会社(日本)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缝纫机上标注的“JEKI”标志与注册商标“JUKI”图案相似,属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商标使用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在扣的上述缝纫机5台;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3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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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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