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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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工缝纫机有限公司、张小杰等杨小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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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银工缝纫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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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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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3729号原告浙江银工缝纫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平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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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37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银工缝纫机有限公司 被告- 王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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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王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银工缝纫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2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银工缝纫机有限公司货款73225元,并赔偿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案件受理费815元(已减半),由你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审理终结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费用金额163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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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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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3729号原告浙江银工缝纫机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平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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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37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银工缝纫机有限公司 被告- 王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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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王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银工缝纫机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2民初372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原告货款73225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8月3日14时3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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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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