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余市监处〔2021〕224号 |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罚款2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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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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