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海市监处字〔2020〕789号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四)小食杂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建议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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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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