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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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浙江湖州永翼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卡路奇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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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304民初1000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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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7-12 |
2 |
徐小小、杭州卡路奇服饰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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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执348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徐小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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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12-30 |
3 |
徐小小、杭州卡路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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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执2345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徐小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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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05 | 2020-12-14 |
4 |
杭州卡路奇服饰有限公司、邵扬扬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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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执582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卡路奇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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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03-26 | 2020-04-03 |
5 |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杭州卡路奇服饰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区卡路奇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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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民初61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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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7 | 2020-01-21 |
6 |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杭州卡路奇服饰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区卡路奇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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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民初61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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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5 | 2020-01-21 |
7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杭州卡路奇服饰有限公司、尚亚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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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6民初2067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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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5-29 | 2019-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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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卡路奇服饰有限公司与邵扬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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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384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卡路奇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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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9-04-15 | 2019-06-04 |
9 |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卡路奇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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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6民初275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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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8-07-31 | 2020-01-21 |
10 |
楼超群与杭州卡路奇服饰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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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15897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当事人-楼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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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2-01 | 2018-03-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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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邵扬扬、邵永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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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384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卡路奇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邵扬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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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3842号邵扬扬、邵永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卡路奇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邵扬扬、第三人邵永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杭州卡路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扬扬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二、被告邵扬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卡路奇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59500元。三、驳回原告杭州卡路奇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0元,由原告杭州卡路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710元,被告邵扬扬负担34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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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
2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邵扬扬、邵永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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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384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卡路奇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邵扬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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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3842号邵扬扬、邵永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卡路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扬扬、第三人邵永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判令被告返还房屋租金192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赖黎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新文、乔立仁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3月15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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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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