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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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二稽罚[2019]126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在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销售服装收入32370083.25元(2014年13382792.79元;2015年16494034.68元;2016年2493255.78元)。未开票未做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对少缴税款处以60%的罚款计783179.72元,其中增值税罚款585910.94元,企业所得税罚款197268.7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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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详情 |
2 | 萧市监稽处字〔2018〕205号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定:当事人上述销售不合格休闲中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165元;罚款1333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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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7 | 详情 |
3 | 杭萧市监处〔2016〕731号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们认为,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抽检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并比照《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二、处罚款2500元。我们又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责令限期登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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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2 | 详情 |
4 | 萧公(消)行罚决字〔2016〕0293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萧山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开发区建设三路10号的杭州卡路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光永,营业执照地址:西湖区文三西路606号545室)堵塞消防车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杭州卡路奇服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杭州卡路奇服饰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萧山区财政专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萧山区大队 2016年10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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