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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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赣共)市监(商)罚决〔2018〕9号 | 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没收尚未销售的侵权带“THENORTHFACE”图形及标识(型号:0597,黑色长款)的羽绒服184件;2、处以罚款6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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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 详情 |
2 | 共市监产处〔2020〕8号 | 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54.12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肆元壹角贰分),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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