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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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华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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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9民初255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华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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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4-13 |
2 |
浙江华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吴开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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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1598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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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4-08 |
3 |
浙江华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孙海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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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执6726号之二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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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1-03-16 |
4 |
浙江华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美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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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881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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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14 |
5 |
浙江华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孙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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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特3362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浙江华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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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20-09-18 |
6 |
浙江华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君煌家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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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执323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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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0-12-14 |
7 |
浙江华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美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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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108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浙**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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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6-02 | 2020-06-16 |
8 |
徐进与浙江华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徐成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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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19345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徐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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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21 | 2020-07-13 |
9 |
朱奇阳与浙江华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世纪建材装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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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1050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朱奇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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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2-27 | 2020-06-16 |
10 |
浙江华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君煌家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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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8354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华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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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1-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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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9民初10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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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108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华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王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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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华(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中云镇中云村761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美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6870.8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2月9日起至租金全部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日为4643.2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本案定于2020年6月2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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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
2 |
(2016)浙0109民初9372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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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937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华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孙炳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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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炳祥(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杨公村二区143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直接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9民初93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浙江华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34元,由浙江华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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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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