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余公(阳)行罚决字[2019]52617号 | 余姚市公安局阳明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5月15日上午,阳明派出所民警对位于余姚市阳明街道****的余姚市鹏辉包装制品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刘*未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该公司经营者汤**未按规定将员工刘**相关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条之规定,余姚市公安局于2019年5月15日决定给予余姚市鹏辉包装制品厂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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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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