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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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江卫公罚〔2021〕0020号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被处罚人:杭州城东衣之家百货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86号法定代表人:丁越军性别:男年龄:55岁民族:汉族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330724********0013联系电话:1381911650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85813812D2021年5月25日,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86号的杭州城东衣之家百货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商场,现场不能出示空气、微小气候、集中空调等的年度卫生检测报告。2021年5月25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的违法行为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最终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材料为证。2021年5月26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杭江卫公罚告〔2021〕002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你单位详细告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期限。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你单位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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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详情 |
2 |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8〕14000418号 |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杭州城东衣之家百货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商场)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单位属于消防设计审核范围,面积为15000平方米的商场,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第四阶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决定给予杭州城东衣之家百货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2018年11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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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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