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奉公(消)行罚决字〔2017〕10634号 | 奉化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浙拖奔野(宁波)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奉化市尚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兴洪)二号厂房二层东侧的安全出口封堵,封闭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浙拖奔野(宁波)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奉化支行奉化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90132000900001781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奉化区大队 2017年7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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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奉公(消)行罚决字〔2017〕10611号 | 奉化市公安消防大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拖奔野(宁波)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厂房一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位于奉化市尚田镇工业园区的浙拖奔野(宁波)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厂房一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奉化支行奉化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90132000900001781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奉化区大队 2017年5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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