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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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市监处字〔2017〕234号 |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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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 详情 |
2 | 嘉税稽罚[2018]48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2年11月至2016年4月间,共收到建筑施工单位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25份建筑业统一发票发票,金额共计292713223.98元,并按发票金额全部计入“开发成本”科目。其中“万城御珑湾一期”金额287037512.98元。由于施工方与该单位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后于2016年11月30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6)浙民终364号,认定御珑湾一期项目施工方完成的工程的造价为177239271元。该单位应调减一期项目“开发成本”109798237.98元。根据上述终审判决,你单位2016年12月31日明细账调减“开发成本”和“开发产品”科目109798237.98元,但未调减“主营业务成本”100454407.93元,涉及2015年度和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未作调整。综上,2015年检查纳税调增额70983935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48637510.95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2346424.05元。2016年检查纳税调增额29470472.93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6862143.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的规定,经计算,少缴企业所得税19802141.84元(其中2015年5586606.01元、2016年14215535.83元)。以上涉及税款19802141.84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扣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9901070.92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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