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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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桂、安徽优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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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刘福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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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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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0207执3788号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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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3民初3808号安徽优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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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3民初3808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王剑 权有向 罗兴义 被告- 安徽优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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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3民初3808号安徽优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告王剑、权有向、罗兴义与被告安徽优德新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优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剑、权有向、罗兴义工资110287元;二、驳回原告王剑、权有向、罗兴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6元,由原告王剑、权有向、罗兴义负担334元,由被告安徽优德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472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03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周冉联系电话:0553-48315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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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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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3民初3808号安徽优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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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3民初3808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权有向 王剑 罗兴义 被告- 安徽优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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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3民初3808号安徽优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王剑、权有向、罗兴义诉被告安徽优德新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芜王剑、权有向、罗兴义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三位原告工资110287元人民币(壹拾壹万零贰佰捌拾柒元整),年利率计算直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被告被环保查封后的误工费及生活费15000元(壹万伍仟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联系人:周冉联系电话:0553-48315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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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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