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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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农(农药)罚决字〔2020〕第14号 |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农业农村局 |
现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按《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的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灭蝇香33盒;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肆拾叁元(1443元);并处罚款捌仟元(8000元);罚没款合计玖仟肆佰肆拾叁元(944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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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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