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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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乔芒商务咨询发展中心、宁波中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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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民辖终138号 | - |
上诉人-上海乔芒商务咨询发展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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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8-30 |
2 |
上海乔芒商务咨询发展中心申请保全宁波中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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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23执保33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乔芒商务咨询发展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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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2021-06-27 | 2021-07-07 |
3 |
宁波诚、宁波中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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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91执989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中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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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04 |
4 |
宁波诚和物流有限公司、宁波中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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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终5155号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宁波诚和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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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9 | 2020-03-27 |
5 |
宁波中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诚和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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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91民初1946号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中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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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0-29 | 2020-03-04 |
6 |
徐国田与宁波中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代华令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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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5民初1515号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当事人-徐国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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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4-29 | 2019-05-27 |
7 |
李金东与浙江胜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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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5民初699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当事人-李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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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2-20 | 2019-03-08 |
8 |
马学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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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执255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马学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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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1-30 | 2018-05-30 |
9 |
马学泉、宁波中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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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执2558号之二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马学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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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7-12-25 | 2018-05-30 |
10 |
马学泉与宁波中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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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民初398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马学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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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7-12-06 | 2018-03-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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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周燕清与被执行人宁波中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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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3执325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宁波中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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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3执325号宁波中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你与周燕清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周燕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标的110元及利息,如计付利息详见仲裁书主文;(2)支付执行费50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二、本院同时向你(单位)发出《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责令你(单位)向本院报告财产,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三、未按本通知履行的,你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本通知发出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四、如你拒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3.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五、如你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单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将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发出后一个月内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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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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