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吴市监处〔2016〕603号 |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二.罚款:30000元(叁万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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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4 | 详情 |
2 | 湖地税稽罚〔2018〕17号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一、违法事实2016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金额10566600元;签订购销合同两份,合同金额分别为1770660元、2616206元;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两份,合同金额分别为682021元、4460772.41元,上述五份合同均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少缴印花税8142.20元。二、处罚决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处少缴的印花税8142.2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071.1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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