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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丰塑胶

    浙江利丰塑胶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天台县赤城街道八都工业园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6
    • 失信被执行人 5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丁泊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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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1023执1729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丁泊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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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17-08-10 2018-08-03
    2

    丁泊凯与安永锋、浙江利丰塑胶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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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1023民初0268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丁泊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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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16-12-20 2016-12-20
    3

    申请执行人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圣瑞塑胶有限公司、浙江利丰塑胶有限公司、浙江利丰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利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永锋、安传清、刘志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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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津02执恢500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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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6-11-14 2016-12-16
    4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浙江利丰塑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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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3民初66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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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6-10-24 2016-10-24

    法院公告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

    原告- 浙江圣瑞塑胶有限公司 被告- 安永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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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三版 2017-08-07
    2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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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嘉善县人民法院 - 2017-08-07
    3 - -

    原告- 浙江圣瑞塑胶有限公司 被告- 安永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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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三版 2017-08-07
    4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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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嘉善县人民法院 - 2017-08-07
    5 (2016)京0105民初1034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利丰塑胶有限公司 汽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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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G22 2016-10-23
    6 (2016)京0105民初1034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利丰塑胶有限公司 汽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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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G22 2016-10-23

    失信被执行人5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京0105执恢1255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09 详情
    2 (2015)二中执字第0266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5-03-03 详情
    3 (2014)徐执字第05738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4-12-04 详情
    4 (2014)杭下执民字第01348号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4-05-30 详情
    5 (2014)台黄执民字第01177号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4-04-18 详情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6)浙0103民初663号之一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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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3民初66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 浙江利丰塑胶有限公司 王兆军 叶月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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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663号之一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浙江利丰塑胶有限公司、王兆军、叶月仙: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7657411元;二、被告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支付截止2016年1月1日的逾期利息3762395.36元(此后的逾期利息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四、被告浙江利丰塑胶有限公司、王兆军、叶月仙对被告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499元,由被告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浙江利丰塑胶有限公司、王兆军、叶月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诉讼费用,上诉期满七日内任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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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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