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甬运政罚〔2021〕16235 | 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6日8时38分,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梅塞尔阳光(宁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对浙B8T017罐式货车,浙B8X791罐式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李子孝,车辆所有人是梅塞尔阳光(宁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7月6日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罐体检测报告复印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梅塞尔阳光(宁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北仑区工商银行兴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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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详情 |
| 2 | 甬运政罚〔2021〕16115 | 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19日9时25分,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北仑区富春江路路段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B3B799危险品车辆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耿中江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所属梅塞尔阳光(宁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所有,公司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货运:普通货运、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2.1项、2.2项)(剧毒化学品除外),被查当日,该车由耿中江驾驶、张明届押运,在运输危险品压缩氮气与压缩氦气的过程中,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轮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三)项,其行为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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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详情 |
| 3 | 甬公仑(小)行罚决字[2020]01538号 |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小港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8月28日08时30分许,你公司驾驶员叶*根据公司安排,驾驶你公司牌照为浙B53277的危化品运输车辆和押运员张*一同给公司客户运送危化品液氩6杜瓦瓶,该危化品运输车沿北仑区小港街道江南公路行驶至经六路时,因前方堵车,按规定路线行驶不能按时将货物送达,叶*不顾路口禁止危化品车辆行驶的指示标志,在明知未取得通途路通行证的情况下,擅自改变行驶路线,由经六路、陈山西路转至通途路行驶,在通途路堰山公交站附近被巡逻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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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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