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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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综执罚字〔2020〕第0407012003050037号 | 江干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1月06日09时30分,当事人淮矿安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在江干区彭埠街道东元府小区垃圾集置点设置了壹只黄色标有“其他垃圾”的垃圾收集容器,桶盖掉落未及时维护。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作为经营管理单位,当事人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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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 详情 |
2 | 江综执罚字〔2019〕第0407011909170060号 | 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现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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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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