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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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越公(灵)行罚决字[2019]52124号 |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灵芝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自2016年10月起,绍兴震元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开始购买易制爆危化品高氯酸用于企业生产,但不如实记录储存使用的易制爆危化品的数量及流向。2019年4月11日上午11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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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详情 |
2 | 绍市监袍案字〔2017〕4号 | 绍兴市市场监管局袍江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皂角刺(批号150911)4.85kg(不含抽检损耗的样品数量150g);2、没收违法所得10887元;3、罚款人民币11842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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