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辽市环罚〔2022〕1002号 | 辽阳市生态环境局 |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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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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