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穗云)应急罚〔2020〕115 号 | 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8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和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2020年8月17日前整改完毕。2020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和已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证据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穗云-21)应急责改〔2020〕152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穗云-21)应急复查〔2020〕164号)、询问笔录等资料)。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两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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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穗云市监处字[2021]990号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万德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LC34R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粤溪北路98号财汇产业园A1001-2法定代表人:乾燃 2021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广告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一、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8日以50元/册的价格印制了120册《左岸有约/投资宝典》宣传册存放在其经营场所进行派发,至案发时止已派发100册。在该宣传册内存在以下用语:“现有员工1500多人,办公场所面积约为30000多平方米”、“下属子公司覆盖华东、华南、华中、西南一线城市区域”、“是一家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大型餐饮招商企业”字样。经查,当事人员工没有1500人,在广告中是夸大了当事人的员工数;当事人的办公场所面积没有30000多平方米,广州公司的办公场所面积约为2800多平方米;当事人下属子公司只覆盖华南、西南一线城市区域,并非“下属子公司覆盖华东、华南、华中、西南一线城市区域”;“是一家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大型餐饮招商企业”也并不是事实,当事人是在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的。上述广告内容为虚假广告用语。经查,上述120册宣传册已派发100册,库存的20册已于2021年7月20日被当事人销毁。二、当事人运营的“左岸有约”招商网站(网址:http://www.zuoanyouyue.com)发布的广告有以下内容:2020年9月28日发布在网站“新闻资讯”栏目的文章《左岸有约奶茶合作多久可以回本》、《左岸有约合作培训一般需要多久》中出现了“左岸有约作为行业中的佼佼者,合作费用低,回本比较快,开店几个月就能回本”、“总部会帮助大家提供店铺的选址、装修和产品技术培训等,让大家快速的赚钱盈利”、“创业店:按照毛利润百分之七十进行计算,再扣除门店的基本运营成本,比如房租,水电和人工费用和原材料费用,每月净剩利润大概在3万元左右”、“基础店:基础店相对投入资金比较合理,门店销售业绩也是十分理想。”“按照毛利润百分之七十进行计算,再扣除门店的基本运营成本,比如房租,水电和人工费用和原材料费用,每月净剩利润大概在5万元左右”等字样。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25日主动屏蔽了这两篇文章。当事人制作宣传册发布虚假广告,我局认定其广告费用为6000元;当事人在自营网站上发布违法招商广告,我局认定其广告费无法计算。当事人在发布上述广告内容期间共为“左岸有约”项目成功招商16个客户,含创业和基础店,其中创业店客户有10个,每人收取投资费用19800元的;基础店客户有6个,每人收取投资费用29800元。当事人在发布上述广告内容期间共成功获取客户投资费用共376800元。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删除销毁违法广告内容。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据提取单);3、询问笔录;4、网站页面截图;5、《左岸有约/投资宝典》宣传册、情况说明及收据;6、当事人销毁《左岸有约/投资宝典》宣传册的现场照片、删除广告后网站截图。2021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穗云市监听字[2021]308号《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诉求。当事人在宣传册内发布“现有员工1500多人,办公场所面积约为30000多平方米”、“下属子公司覆盖华东、华南、华中、西南一线城市区域”、“是一家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大型餐饮招商企业”等内容,对公司规模做出了与事实不符的广告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20000元。当事人在“左岸有约”招商网站(http://www.zuoanyouyue.com)上发布“左岸有约作为行业中的佼佼者,合作费用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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