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曹海宁与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5民辖终534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上诉人-曹海宁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8-02 |
2 |
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与苏州佳敏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591执4083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8-05 |
3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苏05民终6386号 | - |
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09-30 |
4 |
3382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与南京巨石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巨石健身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苏0591民初338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1-01-13 |
5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苏0591民初1329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1-01-04 |
6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冯明敏、郭文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苏0591执3276号之四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0-05-12 |
7 |
881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苏0591民初881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1-20 | 2020-07-08 |
8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冯明敏、郭文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苏0591执恢634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1-20 | 2020-02-17 |
9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平江支行与冯明敏、郭文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苏0508执恢231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平江支行 收起
...
展开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20-01-19 | 2020-01-21 |
10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冯明敏、郭文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苏0508执3079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20-01-16 | 2020-01-2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9)苏05民初2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佳敏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 冯明敏 郭文鹂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4 | 2019-11-07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佳敏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 冯明敏 郭文鹏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5 | 2019-05-09 |
3 | (2018)苏0508民初6447号 | 抵押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G78 | 2019-03-19 |
4 | (2018)苏0508民初624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 冯明敏 郭文鹏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G44 | 2019-01-08 |
5 | (2018)苏0508民初6447号 | 抵押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G25 | 2018-11-25 |
6 | -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 冯明敏 郭文鹏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8-10-12 |
7 | (2018)苏0508民初15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 被告- 苏州金桥工贸有限公司 冯明敏 郭文鹏 苏州工业园区金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8-08-07 |
8 | (2018)苏0508民初15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 被告- 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 苏州佳敏置业有限公司 冯明敏 郭文鹏 苏州工业园区金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8-08-07 |
9 | (2018)苏0508民初15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 被告- 苏州佳宜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佳敏置业有限公司 冯明敏 郭文鹏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G10 | 2018-07-08 |
10 | (2018)苏0508民初15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佳敏置业有限公司 冯明敏 郭文鹏 苏州工业园区金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G49G52中缝 | 2018-05-2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19)苏0508执3086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30 | 详情 |
2 | (2019)苏0508执3085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30 | 详情 |
3 | (2019)苏0508执3079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30 | 详情 |
4 | (2019)苏0508执3082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30 | 详情 |
5 | (2019)苏0508执3081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30 | 详情 |
6 | (2018)苏0505执2161号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佳敏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冯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19)苏0591民初9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佳敏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 冯明敏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佳敏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冯明敏:本院受理(2019)苏0591民初946号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佳敏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冯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享有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的下述债权:借款本金29550000元、利息810184.38元、罚息2740849元、复利86671.56元。二、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享有律师费469425元的债权。三、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附表)在相应登记债权数额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苏州佳敏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冯明敏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借款本金29550000元、利息810184.38元、罚息2740849元、复利86671.56元(计至2019年8月7日),及自2019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95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85%计算的罚息,以利息810184.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85%计算的复利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佳敏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冯明敏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9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910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佳敏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冯明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 收起
...
展开
|
2019-11-11 |
2 |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佳敏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冯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19)苏0591民初9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被告- 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 苏州佳敏投资有限公司 冯明敏 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佳敏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冯明敏:本院受理(2019)苏0591民初946号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佳敏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冯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55万元,并支付利息暂算至2018年5月2日为602576.56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469425元;以上两项诉请金额暂合计30622001.56元;3、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35号融盛商务中心1幢47套房产详见现抵押物清单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全部债权;4、判令被告苏州佳敏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冯明敏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9年8月20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9-05-17 |
3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金桥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金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佳敏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大华投资有限公司、冯 收起
...
展开
|
(2018)苏0591民初18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苏州金桥工贸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金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佳敏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大华投资有限公司 冯明敏 郭文鹏 虞惠敏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金桥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金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佳敏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大华投资有限公司、冯明敏、郭文鹏: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金桥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金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佳敏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大华投资有限公司、冯明敏、郭文鹏、虞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591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金桥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编号NJ02181012018000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36万元,并偿付计算至2018年9月3日的利息80074.8元、复利1126.68元,以及从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逾期罚息利率继续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苏州金桥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编号NJ02181012017002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403万元,并偿付计算至2018年3月21日的利息40460.88元、复利548.42元、罚息176988.45元,以及从2018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逾期罚息利率继续计算的罚息、复利。三、被告苏州金桥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编号NJ02181012017001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偿付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的利息57368.26元、复利531.91元、罚息114187.5元,以及从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逾期罚息利率继续计算的罚息、复利。四、被告苏州金桥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编号NJ02181012017007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35万元,并偿付计算至2018年2月2日的利息27122.25元、复利34.02元,以及从2018年2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逾期罚息利率继续计算的罚息、复利。五、被告苏州金桥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3-19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冯明敏、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佳敏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苏0591民初13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苏州佳敏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冯明敏、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佳敏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苏0591民初132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诉被告冯明敏、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佳敏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91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借款本金4880万元,并偿付截至2018年5月2日的利息879193.47元,以及自2018年5月3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本金4880万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的罚息和以利息879193.47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的复利(执行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则在每年的7月30日按新的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律师费475600元;三、被告苏州佳敏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冯明敏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佳敏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冯明敏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有权以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附件1抵押物清单)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817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佳敏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冯明敏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 收起
...
展开
|
2018-05-31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冯明敏、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佳敏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苏0591民初13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 苏州佳敏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冯明敏、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佳敏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苏0591民初132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诉被告冯明敏、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佳敏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880万元及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127831.56元(含罚息、复利),实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用475600元;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设定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6日下午14时30分及第10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8-02-08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