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龙农(肥料)罚决字〔2020〕第2号 | 浙江省龙泉市农业农村局 |
现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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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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