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善(消)行罚决字〔2019〕0079号 | 嘉善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2019年5月20日,位于嘉善县惠民街道成功路163号的晟合新材料科技(嘉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春辉)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占用防火间距,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晟合新材料科技(嘉善)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嘉善县中国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6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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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 详情 |
| 2 | 善环罚字〔2018〕88号 | 嘉善县环境保护局 |
嘉善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善环罚字〔2018〕88号当事人:晟合新材料科技(嘉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春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75718915A地址:嘉善县惠民街道成功路163号2018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局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中对你(单位)位于嘉善县惠民街道成功路163号的厂区进行检查,检查时正在组织生产。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管网,现场入网口在排水,执法人员对入网污水采样。经对你(单位)排放的污水监测,污水中锑的浓度为168u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标准,排放浓度限值为:锑100ug/L。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环评审批意见等。2018年7月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善环听告字〔2018〕105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罚款缴至本县银行(携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帐户:县支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嘉善县环境保护局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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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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