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陕H环罚〔2021〕23号 | 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山阳县分局 |
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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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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