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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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武综执罚决字[2021]第2000073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武林街道办事处 |
当事人杭州蓝溪食造餐饮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14日20点01分在杭州拱墅区凤起路431号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当事人设置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不符合《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DB33/T1166-2019)中关于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分类类别、分类颜色和分类标识的相关要求。当事人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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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 详情 |
2 | 下综执罚字〔2019〕第0304011912200016号 | 杭州市下城区城市管理局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杭州蓝溪食造餐饮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9时40分在下城区天水街道下城区凤起路416号其公司厨房内设置的垃圾收集容器有垃圾分类不规范的问题,其公司设置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内投放有剩余饭菜等其他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有鸡蛋壳等其他易腐垃圾,当事人未尽到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并结合《〈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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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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