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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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安奔力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等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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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金安奔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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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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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4执6365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8 | 详情 |
2 | (2021)粤0104执6364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8 | 详情 |
3 | (2020)粤0104执12884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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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志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金粤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明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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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9290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 广东志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金粤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东明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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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9290号广东金粤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志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金粤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明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9290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7131元,由上诉人广东志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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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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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志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金粤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明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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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9290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 广东志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金粤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东明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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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9290号广东金粤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明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志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金粤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明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广东志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4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8时45分-10时在第40法庭(新大楼一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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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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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1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诉被告广东金粤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志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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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15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 被告- 广东金粤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东志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 广东省社会工作协会 广东华友拍卖行有限公司 广州合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冠裕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盛源鸿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维美生活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赛福化工有限公司 湖南建国大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晟淼堂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大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产业园区协会 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 广州市石艾甫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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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广州维美生活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省产业园区协会、广州合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盛源鸿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冠裕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1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诉被告广东金粤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志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广东省社会工作协会、广东华友拍卖行有限公司、广州合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冠裕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盛源鸿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维美生活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赛福化工有限公司、湖南建国大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中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晟淼堂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大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产业园区协会、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广州市石艾甫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金粤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金安商务大厦首层至八层102-802房(建筑面积4012.915平方米)交付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第三人广东志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广东省社会工作协会、广东华友拍卖行有限公司、广州合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冠裕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盛源鸿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维美生活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赛福化工有限公司、湖南建国大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中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晟淼堂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大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产业园区协会、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广州市石艾甫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协助被告广东金粤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上述房屋交付手续。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自接收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金安商务大厦首层至八层102-802房(建筑面积4012.915平方米)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广东金粤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3570332元。三、被告广东金粤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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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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