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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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兰卫公罚〔2021〕60号 | 兰溪市卫生健康局 |
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中的较重违法程度,涉及3种用品用具的一般情形,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裁量,由于本局于2020年06月08日曾对当事人因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行为进行过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兰卫公罚﹝2020﹞33号,根据《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二)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又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的”,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190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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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详情 |
2 | 2020-2-031 | 兰溪市卫生健康局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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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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