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税三稽罚[2019]477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8年12月在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中列支了实际为个人使用的非公司生产经营用家具用品14795.00元,已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需作纳税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之规定,应调整增加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479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之规定,应调整增加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4795.00元,原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936190.95元,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21395.95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收违法行为拟处25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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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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