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兰城工商处字〔2016〕雁西第 129 号 |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已构成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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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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