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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通物流

    宁波长通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北仑新碶街道太河北路258号4幢1号4楼411-429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16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6040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B8N080/浙B8GV0挂的车辆,于2019年12月02日12时20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60龙游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48.13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3.00吨,该车超限5.13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长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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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4 详情
    2 象公路罚[2019]03(41)11125号 宁波市象山县公路管理段

    2019年08月02日,宁波长通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Z966/皖M5568挂在X612330211(新长邱线)4K+15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7月26日04时35分车号为浙B8Z966/皖M5568挂的车辆行驶在X612330211(新长邱线)4K+15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0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4180千克,超限518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8月0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12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25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或象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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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2 详情
    3 仑公路罚[2019]03(41)0054号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2019年07月18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号为浙B8Z021/浙B81VY挂的车辆于2019年07月18日10时01分行驶在S320骆亚线15K+750M时,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45700千克,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700千克。经核对该车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认定浙B8Z021/浙B81VY挂为宁波长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为樊帅领。本单位于2019年07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005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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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8 详情
    4 仑公路罚[2019]03(41)11403号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2019年07月18日,宁波长通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Z021/浙B81VY挂在S320骆亚线K15+4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5月02日21时16分车号为浙B8Z021/浙B81VY挂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K15+4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499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4910千克,超限191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7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40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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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8 详情
    5 象公路罚[2019]03(41)10709号 宁波市象山县公路管理段

    2019年06月11日,宁波长通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Z966/皖M5568挂在Y072330212丽白线2K+15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5月12日07时12分车号为浙B8Z966/皖M5568挂的车辆行驶在Y072330212丽白线2K+15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67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030千克,超限203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6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70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6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或象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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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1 详情
    6 仑公路罚[2018]03(41)11338号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2018年09月12日,宁波长通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L962/浙B8EL2挂在X820330206大昆线6K+30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9月07日21时32分车号为浙B8L962/浙B8EL2挂的车辆行驶在X820330206大昆线6K+3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19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7710千克,超限171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09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133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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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2 详情
    7 仑运罚决字[2018] 第3302065118100213号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2018年11月29日10时,我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长通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一辆车牌号为浙B.8Z021牵引车一年之内超限3次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该浙B.8Z021牵引车在一年内共计超限运输3次以上被路政部门处罚过,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处以吊销车辆营运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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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仑运罚决字[2018]第3302065118000133号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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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奉公路罚[2018]03(41)10460号 宁波市奉化区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81G08/浙B88YX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长通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7年08月28日18时28分车号为浙B81G08/浙B88YX挂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225K+65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50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5180千克,超限218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05月0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046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奉化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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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奉公路罚[2018]03(41)10459号 宁波市奉化区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81G08/浙B88YX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长通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7年09月25日21时15分车号为浙B81G08/浙B88YX挂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225K+65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52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7520千克,超限452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05月0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045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奉化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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