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紫市监工商处字〔2018〕第7号 | 紫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1.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99元人民币,2.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00元人民币,两项合计499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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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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