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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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地税稽罚〔2017〕21号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地税稽罚〔2017〕21号被行政处罚对象名称:宁波宝莱置业有限公司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基平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2013年1月“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购买食品费用128600.00元;2014年12月“销售费用-车辆费用”科目列支报销汽油费136000.00元,实际为购买超市提货券、加油站汽油卡,并在公司售房营销、促销活动中作为礼品赠送给本公司以外的介绍客户的个人和有意向而未购买的个人客户,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处罚决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计26460.00元。限该单位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入库,该单位已自动履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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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慈公(消)行罚决字〔2017〕0175号 | 慈溪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金轮南路535号的宁波宝莱置业有限公司对位于慈溪市金轮南路东侧、金水路南侧的宁波宝莱置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御溪雅苑二期建设工程施工时,擅自将10#楼的平开窗设置成上悬窗,导致10#楼防烟楼梯间自然排烟窗面积均不能满足要求,违反《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8.2.2条之规定,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决定给予宁波宝莱置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慈溪市御溪雅苑二期10#楼建设工程,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责令改正慈溪市御溪雅苑二期10#楼建设工程,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3100000188850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慈溪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6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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