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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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公(湖)行罚决字[2018]10618号 |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9月29日杭州文鑫实业有限公司信义坊分公司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经调查原因为未落实访客登记制度。2017年9月28日公安机关依法告知杭州文鑫实业有限公司信义坊分公司,作为有效的反恐怖安全防范措施,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积极落实旅馆访客登记制度。2018年3月2日,公安机关在对杭州文鑫实业有限公司信义坊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拒不改正,未安排人员或措施具体落实旅馆访客登记制度,导致2018年3月1日晚入住的xxx房间的住宿旅客段xx未登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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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杭拱公(湖)行罚决字[2017]13270号 |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9月29日凌晨,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xxx号x层的杭州文鑫实业有限公司信义坊分公司不按规定登记住宿在xxx房间内的旅客房肖x的身份信息并未按规定将旅客房肖x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于2017年9月20日9时49分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2017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已对杭州文鑫实业有限公司信义坊分公司责令限期改正,限期2017年9月29日之前整改完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文鑫实业有限公司信义坊分公司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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