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宁公(前)行罚决字[2019]52441号 | 宁海县公安局前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9月20日11时26分,民警在工作中发现:2019年1月24日至9月5日期间,位于宁海县前童镇联合村181-1号的宁海童记豆制品厂(法人代表:童敏)非法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越南人DOANVANKHANH、VUMANHTUNG、DANGVANTOAN在其厂内工作。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罚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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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13 | 详情 | 
| 2 | 宁公(前)行罚决字[2019]50327号 | 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前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3月4日20时许,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在宁海县前童镇鹿山村鹿山路101号宁海童记豆制品厂(法人代表童敏)上班的员工贾春芳(身份证号342126********281X,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淝河镇后李行政村贾庄自然村71号)于2019年2月10日入职,至今该单位未将该外地员工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罚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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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3-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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