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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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仑消行罚决字〔2022〕第0013号 |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北仑区新大路1826号的宁波甬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甬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仑支行(地址:宁波市北仑区中河路15号,账号:390118000910001562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北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2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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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 详情 |
2 | 甬仑市监处罚〔2021〕439号 |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罚款3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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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详情 |
3 | 仑(消)行罚决字〔2021〕0101号 |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北仑区新大路1826号的宁波甬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甬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港支行(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78号,帐号:3901180311200530166,单位编码:308001;项目编码:03019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北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7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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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详情 |
4 | 仑(消)行罚决字〔2021〕0015号 |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你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宁波甬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港支行(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78号,账号:3901180311200530166,单位编码:308001;项目编码:030101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北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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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详情 |
5 | 仑(消)行罚决字〔2020〕0047号 | 北仑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北仑区新大路1826号的宁波甬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稳压泵故障,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甬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港支行(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78号,账号:3901180311200530166,单位编码:308001;项目编码:030101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北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3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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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 详情 |
6 | 仑(消)行罚决字〔2020〕0048号 | 北仑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北仑区新大路1826号的宁波甬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宁波甬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港支行(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78号,账号:3901180311200530166,单位编码:308001;项目编码:030101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北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3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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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 详情 |
7 | 仑(消)行罚决字〔2019〕0122号 | 北仑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北仑区大碶新大路1826号的宁波甬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宁波甬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港支行(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78号,帐号:3901180311200530166,单位编码:308001;项目编码:030101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北仑区大队 2019年6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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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 详情 |
8 | 仑(消)行罚决字〔2019〕0123号 | 北仑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北仑区大碶新大路1826号的宁波甬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甬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港支行(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78号,帐号:3901180311200530166,单位编码:308001;项目编码:030101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北仑区大队 2019年6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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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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