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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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慧卿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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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491民初30108号 | 著作权侵权纠纷 |
原告-朱慧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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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3-22 | 2021-06-27 |
2 |
深圳市大礼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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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2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礼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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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8-03 |
3 |
东莞市威广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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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2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威广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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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8-03 |
4 |
东莞市威广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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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破82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威广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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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19 | 2019-08-06 |
5 |
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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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破366号之一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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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0 | 2019-07-01 |
6 |
东莞市威广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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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破申276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威广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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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22 | 2019-08-06 |
7 |
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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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执1257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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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3-22 | 2019-05-06 |
8 |
深圳市大礼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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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破申353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大礼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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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04 | 2018-12-27 |
9 |
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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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38088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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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10-22 | 2019-01-01 |
10 |
深圳市三合通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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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251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三合通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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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30 | 2018-12-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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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深圳市大礼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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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9-07-02 |
2 | (2018)渝0112民初4683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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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11 |
3 | (2018)渝0112民初4683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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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22 |
4 | (2018)渝0112民初4683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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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09 |
5 | - |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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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62 | 2017-09-19 |
6 | (2016)粤0306民初21357号 | - |
原告- 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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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G08 | 2017-01-2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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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4执38088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暂无 | 2018-07-02 | 详情 |
2 | (2018)川0191执1257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26 | 详情 |
3 | (2017)粤0306执28959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2-13 | 详情 |
4 | (2017)粤0306执25978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10 | 详情 |
5 | (2017)粤0306执25706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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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恢263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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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2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大礼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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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恢263号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礼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恢26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2021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交了案件执行费910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执行费9100元亦已依法缴纳,本案可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305执4203号、(2021)粤0305执恢26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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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2 |
(2021)粤0305执恢250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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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2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威广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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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恢250号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威广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恢25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2020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交了案件执行费110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执行费1100元亦已依法缴纳,本案可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粤0305执38号、(2021)粤0305执恢25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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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3 |
(2021)粤0305执恢2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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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威广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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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38号(2021)粤0305执恢250号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威广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38号、(2021)粤0305执恢25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2020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交了案件执行费110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执行费1100元亦已依法缴纳,本案可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粤0305执38号、(2021)粤0305执恢25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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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4 |
(2021)粤0305执恢2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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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25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威广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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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恢250号之一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威广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恢2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威广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粤0305执恢250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21)粤0305执恢250号执行裁定书中第二页第二段第四行至第五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补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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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5 |
(2021)粤0305执恢2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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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42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大礼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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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05执4203号(2021)粤0305执恢263号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礼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5执4203号、(2021)粤0305执恢26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2021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交了案件执行费910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执行费9100元亦已依法缴纳,本案可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305执4203号、(2021)粤0305执恢26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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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6 |
(2021)粤0305执恢2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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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26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大礼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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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恢263号之一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礼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恢2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礼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粤0305执恢263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21)粤0305执恢263号执行裁定书中第二页第三段第四行至第五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补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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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7 |
(2018)渝0112民初46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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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4683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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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4683号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广告费140000元及违约金(以10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6年10月12日止;以45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6年10月12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0元,由被告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黄卫联系电话:(023)6718905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11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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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1 |
8 |
(2018)渝0112民初46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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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4683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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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4683号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广告费140000元及违约金(以10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6年10月12日止;以45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6年10月12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0元,由被告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黄卫联系电话:(023)67189054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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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
9 |
(2018)粤0305执3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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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威广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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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38号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威广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647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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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5 |
10 |
(2017)粤03执251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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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251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三合通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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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执2513号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三合通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253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03执25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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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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